清真认证方案
(HCS – 001)
- 肉类和禽类
- 配料和加工食品(食品和饮品)
- 香料
- 餐饮服务
- 清真厨房
- 药品和营养保健品
- 化妆品
- 个人护理产品
- 化学品
- 物流
清真肉类和禽类标准/指南
定义和术语:
Al-Halal(合法): 清真(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词语,意为“被允许的”或“合法的”。《古兰经》中的清真一词是指立法者真主所允许和许可的事物。对于清真,其消费或使用没有限制。大多数食物和饮品都被认为是清真的,除非有明确的《古兰经》经文或可靠的圣训明确禁止。人类不能禁止清真。
Al-Haram(非法): Haram 是一个阿拉伯词语,意为“被禁止的”或“被严禁的”或“非法的”。《古兰经》中的 Haram 一词是指立法者真主绝对禁止的事物。
对于 Haram,在正常情况下,其消费和使用受到绝对限制。任何从事 Haram 行为的人都可能在后世受到真主的惩罚,并在今世受到法律惩罚。人类不能允许 Haram。
Al-Najis(污秽): Najis 是一个阿拉伯词语,意为“污秽”。伊斯兰教法学认为猪和狗的精液、卵子、鼻涕和眼泪;狗的唾液;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尿液、排泄物、血液、呕吐物和脓液;以及人类身体的其他体液和固体物质(眼泪和鼻涕除外)属于 Najis。
Al-Makrooh(不鼓励): Makrooh 是一个阿拉伯词语,意为宗教上“不鼓励的”或“厌恶的”。伊斯兰法律使用“Makrooh”类别来涵盖任何伪装或对身体有害的食物、液体或吸烟物质——
无论是身体上、精神上、心理上还是心灵上。Makrooh(厌恶的)是指立法者真主不赞成,但并非强烈禁止的事物。Makrooh 的程度低于 Haram。
Al-Mush-booh(可疑): Mash-booh 是一个阿拉伯词语,意为“可疑的”。伊斯兰法律使用“Mash-booh”类别来涵盖清真和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由于证据存疑,或对《古兰经》或圣训文本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事项存在疑问,人们可能会对允许性或禁止性产生怀疑。
Dhabiha(宰杀): Dhabiha 是一个阿拉伯词语,意为“被宰杀的”。当动物或禽类按照伊斯兰宰杀方法宰杀时,其肉被认为是 Dhabiha。任何时候使用 Dhabiha 一词指代肉类时,它都应指清真肉类或合法肉类。
指南:
清真肉类和禽类是指伊斯兰法律允许的肉类,应满足以下条件:
牲畜和禽类的物种应是清真(合法)的。清真物种的例子包括牛、公牛、山羊、羔羊、绵羊、鹿、鸡、火鸡、鹌鹑、鸭等。
以下物种和来源,包括其产品和衍生物,是非法(haram)的:
- 猪和野猪
- 狗、蛇和猴子。
- 带有爪子和尖牙的食肉动物,如狮子、老虎、熊和其他类似动物。
- 带有爪子的猛禽,如鹰、秃鹫和其他类似鸟类。
- 害虫,如老鼠、蜈蚣、蝎子和其他类似动物。
- 伊斯兰教禁止杀死的动物,即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 通常被认为令人厌恶的动物,如虱子、苍蝇、蛆虫和其他类似动物。
- 既生活在陆地又生活在水中的动物,如青蛙、鳄鱼和其他类似动物。
- 骡子和家养驴。
- 所有有毒和危险的水生动物。
- 任何其他未按伊斯兰法律宰杀的动物。
- 血液。
标准
- 屠宰厂必须经过我们的 仓有检查和认证,以确保在清真食品的加工、标签和销售中应用符合伊斯兰仪式的规程。
- 该工厂必须接受卫生官员的检查,以确保卫生;应用 HACCP 计划并拥有当前的检查许可。
- 该工厂必须根据 仓有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清真肉类/禽类屠宰和加工的标准操作程序(SOP)。
伊斯兰宰杀方法:
清真动物/禽类应按照以下伊斯兰宰杀程序进行宰杀:
1) 待宰杀的动物/禽类应属于清真(合法)物种。
2) 待宰杀的动物/禽类必须以仁慈和善意对待。
3) 待宰杀的动物/禽类在宰杀时应是活着的或被认为是活着的。
4) 在实际宰杀之前,不得切割动物/禽类的身体任何部分。
5) 宰杀者应是心智健全且熟悉伊斯兰宰杀程序的穆斯林。
6) 在宰杀每只动物/禽类之前和/或期间,应立即诵念 Tasmiyah,“Bismillah”(奉真主之名),以及 Takbir(真主至大)。
7) 宰杀工具应锋利,在宰杀过程中不应离开动物/禽类。
8) 宰杀行为应切断颈部的气管、食道、主要颈动脉和颈静脉,但不切断脊髓。
9) 血液应被彻底排出。动物的死亡应是失血所致。
10) 宰杀后,应轻柔地处理动物/禽类。只有在动物/禽类死亡后,才能移除其头部、皮肤和其他部分。
污染和交叉污染:
1) 清真肉类/禽类应在准备、加工、处理、运输、储存和分销的每个步骤中与非清真肉类/禽类和产品分开。
2) 在准备、加工、处理、运输、储存和分销的每个步骤中,必须严格避免清真肉类和禽类受到非清真肉类/禽类和产品的污染。
3) 在准备、加工、处理、运输、储存和分销的每个步骤中,必须严格避免与处理非清真肉类的仪器、设备和产品发生交叉污染。
清真标签:
成品(清真肉类/清真禽类)包装上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标明工厂名称和编号;肉类/禽类物种名称;重量;配料清单(如有);生产和保质日期以及安全处理说明;工厂保证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正确标签符合客户规格和进口国要求。
清真肉类和禽类的教法判例(伊斯兰法律意见):
如果动物未按照伊斯兰教法宰杀,清真动物/禽类的肉可能会变成非清真(Haram)。宰杀过程中的关键点如下:
i) 屠宰人员必须是虔诚且恪守教规的穆斯林。
ii) 致晕过程不应导致动物在宰杀前死亡。
iii) 刀具必须锋利。
iv) 宰杀必须从颈部前方进行,切断喉咙(食道)、气管(trachea)和颈部的两条颈静脉,但不得切断脊髓。
v) 屠宰人员在宰杀前必须诵念真主之名及其伟大——“奉真主之名,真主至大”(Bismillah, Allah u Akbar)。
vi) 动物应彻底放血。
进口肉类应附有以下文件或符合以下条件:
i) 由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批准的清真认证机构颁发的清真证书。
ii) 运输文件和其他支持性文件,例如装运文件、卫生文件等。
iii) 清真证书应与其他文件一致。
iv) 文件应与实际条件(例如包装和标签)相符。
v) 文件必须包含正确的批号、工厂编号、宰杀日期等。
监督: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应在宰杀/加工设施中建立清真生产保证系统(本手册其他部分可见的规范性文件)。
- 在生产期间,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应在宰杀/加工厂配备一名经过培训且经验丰富的穆斯林清真屠宰人员。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应培训内部清真委员会,使其能够监督和监测清真生产。
- 该生产已获得监管机构和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的清真生产批准。
- 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变更,包括清洁和卫生过程以及生产工厂的管理,都必须通知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并寻求清真批准。
- 该设施/工厂应每年接受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审核员的检查和审计。
抽样和实验室程序
一般准则
1. 抽样程序必须符合 BPJPH 清真标准,确保所有样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抽样和测试应在符合所需标准和认证的清真认证实验室中进行。
固体样品
1. 固体样品必须具有批次或批号的代表性,并使用无菌、未受污染的工具采集。
2. 抽样程序必须确保固体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完整性。
3. 固体样品的分析必须根据公认的方法和清真要求的特定标准进行。
液体样品
1. 液体样品必须收集在已密封以防止污染的无菌容器中。
2. 液体样品的采集程序必须防止任何交叉污染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3. 液体样品必须遵循与清真测试和液体样品性质相关的适当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实验室要求
1. 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 ISO/IEC 17025 等公认标准的认证。
2. 实验室必须拥有经过培训、具备清真固体和液体样品特定分析能力的合格人员。
3. 实验室必须遵守 BPJPH 清真系统标准中规定的保密和公正原则。
报告和文件记录
1. 实验室应提供固体和液体样品结果的详细报告。
2. 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抽样程序、实验室分析报告和相关认证,都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审计期间可供查阅。
标准参考
以下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海湾标准组织 (GSO)
- GSO 993:2015,根据伊斯兰教规的动物宰杀要求
- GSO 713:1997,禽类加工屠宰场及其人员的卫生规定
- 阿联酋标准化与计量局 (ESMA)
- E HAS 23103,屠宰场的 HAS 标准
- 伊斯兰国家标准与计量研究所 (SMIIC)
- SMIIC 1:2011,清真食品通用指南
- 马来西亚标准 (MS)
- MS 1500:2009,清真食品 – 生产、准备、处理和储存 – 一般指南
-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 (SNI)
- SNI 99002:2016,禽类清真宰杀
- SJPH 20/23
- SNI 99003:2018,反刍动物清真宰杀
- PI SNI ISO/TS 20224-3:2,分子生物标志物分析 – 通过实时 PCR 检测食品和饲料中的动物源性物质 – 第 3 部分:猪 DNA 检测方法
- ISO/IEC 17065:2012,合格评定 –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 地方清真当局法规和指南
- 包括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士理事会 (MUI)、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部 (JAKIM)、清真产品保证组织 (BPJPH)、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和其他相关当局的适用法规
清真致晕政策
- 目标: 本政策规定了我们清真认证计划中可接受的致晕方法指南,以符合相关清真标准,确保该过程与伊斯兰原则保持一致。
- 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我们清真认证设施内所有参与动物宰杀和处理的人员。
- 定义:
3.1 致晕: 一种用于使动物在宰杀过程中失去知觉和痛感,但不导致其死亡的方法。
3.2 可逆致晕: 一种致晕方法,可确保动物如果未被宰杀,将恢复意识。
3.3 不可逆致晕: 任何若不宰杀将导致动物死亡的致晕方法。
- 准则:
4.1 可逆致晕:
4.1.1 在清真宰杀过程中,只允许使用可逆致晕方法。
4.1.2 致晕方法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批准的程序实施。
4.1.3 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致晕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动物健康验证:
4.2.1 动物在宰杀时必须是健康的。
4.2.2 致晕不得对动物造成任何伤害或不必要的痛苦。
4.3 屠宰人员要求:
4.3.1 屠宰人员必须是恪守教规的穆斯林,并接受过清真宰杀实践的培训。
4.3.2 他必须在宰杀时诵念“奉主名”(Tasmiyah/Bismillah)。
4.4 监测与控制:
4.4.1 必须实施持续监测,以确保动物在宰杀时仅是暂时失去知觉,而非死亡。
4.4.2 如果发现不合规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4.5 交叉污染预防:
4.5.1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与非清真产品发生交叉污染。
4.5.2 必须遵循适当的清洁和消毒程序。
- 文件记录和档案保存:
5.1 所有致晕活动都必须记录在案。
5.2 必须保存记录,包括所使用的致晕设备类型、检查报告和人员培训记录。
- 审查和更新: 本政策必须每年审查,并根据清真标准或法规的变化进行必要的更新。
加工食品和配料(食品和饮料)标准/指南
定义和术语:
清真 (Al-Halal,合法): 清真(Halal)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意为“允许的”或“合法的”。《古兰经》中的清真术语是指立法者——真主所允许和许可的事物。对于清真,在消费或使用方面没有限制。大多数食物和饮料都被认为是清真的,除非有明确的《古兰经》经文或可靠的圣训明确禁止。人类不能禁止清真。
非清真 (Al-Haram,非法): 非清真(Haram)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意为“被禁止的”或“非法的”。《古兰经》中的非清真术语是指立法者——真主绝对禁止的事物。对于非清真,在正常情况下,其消费和使用受到绝对限制。任何从事非清真活动的人都可能在后世受到真主的惩罚,并在今世受到法律惩罚。人类不能允许非清真。
污秽 (Al-Najis,不洁): 污秽(Najis)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意为“不洁”。伊斯兰教法学认为,猪和狗的精液、卵子、鼻涕和眼泪;狗的唾液;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尿液、排泄物、血液、呕吐物和脓液;以及人类身体的其他体液和固体物质(眼泪和鼻涕除外)属于污秽。
嫌恶 (Al-Makrooh,不鼓励): 嫌恶(Makrooh)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意为宗教上“不鼓励的”或“厌恶的”。伊斯兰教法使用“嫌恶”类别来涵盖任何伪装的或对身体(身体上、精神上、心理上或精神上)有害的食物、液体或吸烟物质。嫌恶(被厌恶的)是指立法者——真主不赞成,但程度不强的事物。嫌恶的程度低于非清真(Haram)。
可疑 (Al-Mush-booh,存疑): 可疑(Mash-booh)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意为“存疑的”。伊斯兰教法使用“可疑”类别来涵盖介于
清真与非清真之间的灰色地带。由于证据存疑或对《古兰经》或圣训文本适用于特定情况或事项存在疑问,人们可能会对允许性或禁止性产生怀疑。
一般原则:
伊斯兰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事物的自然可用性和允许性原则(《古兰经》2:29)。因此,所有食物通常都是清真的,但以下六类非清真(Haram,被禁止的)食物除外:
- 酒精和所有类型的麻醉品。
- 血液 – 流动的或凝固的。
- 食肉动物和猛禽
- 死肉或腐肉。
- 献祭给偶像的食物。
- 猪,以及所有源自猪的产品。
加工食品和配料(食品和饮料)标准
清真产品是指符合清真标准并根据伊斯兰教法允许穆斯林消费的产品。清真产品应满足以下所有类别的清真标准:
- 生产设施(工厂/生产厂房)
- 生产材料
- 生产过程
- 生产人员
(1) 生产设施:
- 基础设施/区域布局
- 仓储/储存
- 原材料
- 成品
- 生产仪器/设备
- 清洁和卫生程序
- 处置系统
- 运输
- 分销
(2) 生产材料:
- 原材料/配料(采购/供应商)
- 加工助剂
- 清洁和卫生剂
- 成品
- 包装材料
(3) 生产过程:
- 原材料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
- 配方 – 研发
- 暂存
- 生产线: 专用 / 共用
- 清洁/消毒程序
- 成品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
- 包装和标签
(4) 生产人员:
- 意图
- 清真知识/意识
- 技能
- 培训(GMP;清真生产)
- 清洁度/卫生
加工食品和配料指南
- 加工厂必须经过仓有的检查和认证,以确保
在清真食品的加工、标签和销售中,应用符合伊斯兰教规的规程。 - 该工厂必须接受卫生官员的检查,以确保卫生;应用HACCP计划并拥有当前的检查授权。
- 该工厂必须根据我们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清真食品加工的标准操作程序(SOP),并应侧重于识别和纠正禁忌成分或过程——“禁忌关键控制点”(HCCP)。
- 所有原材料、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必须是清真的,并源自清真来源。
- 待进一步加工的生食产品必须源自经批准的来源,且不得含有任何禁忌材料。
- 用于加工的已接收原材料箱应清晰标记,并储存在与运输区域分开的接收区域。
- 清真食品/副产品的加工应在工作班次开始时进行,此时所有机器都已使用经批准的食品级清洁剂彻底清洁和消毒,并由合格的质量保证人员进行操作前检查。
- 不得在同一设施内同时加工猪肉或猪肉副产品。
- 清真食品不得与非清真食品或禁忌材料接触或混合。
- 任何配料,包括调味剂;香料;酶;乳化剂、防腐剂;或其他添加剂,都应事先获得批准,且不得含有猪肉、酒精或血液成分。用于涂抹;摩擦;注射;烘焙;过滤;漂白;发酵;转化;消泡、抗结块;抗氧化剂、箱衬等材料必须源自清真来源。
- 其他可能成为关键点的衍生物:天然色素;调味剂;芳香剂;调味料;维生素和维生素包衣;酶;激素;乳化剂;稳定剂;过滤剂;上光剂;填充剂;甜味剂;消泡剂、抗结块剂;抗氧化剂,乳制品(一些乳制品公司可能会在牛奶中添加猪油作为乳化剂)。
- 如果烹饪或油炸中使用油、黄油或脂肪,则应使用100%纯净新鲜的植物油。不应使用动物起酥油。动物脂肪需要清真屠宰证书。
- 所有清真原材料和清真成品在采购、准备、加工、处理、运输、储存和分销的每个步骤中,都应与非清真材料隔离。
- 在采购、准备、加工、处理、运输、储存和分销的每个步骤中,都应避免所有清真原材料和清真成品受到非清真材料的污染。
- 在采购、准备、加工、处理、运输、储存和分销的每个步骤中,应严格避免所有清真原材料和清真成品与处理非清真材料的仪器和设备发生交叉污染。
- 进一步加工的产品的样品应在内部进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元素的测试,或送至第三方实验室。
- 所有从事清真原材料和成品处理及加工的员工必须具备清真生产方面的知识、技能和培训。
- 该工厂应具备完善的产品标记、跟踪、追溯和召回系统,涵盖工厂内部以及从源头到市场的整个过程。
- 成品包装上必须贴有清晰的标签,标明:工厂名称和编号;产品名称;重量;配料表;生产和保质期以及安全处理说明;工厂保证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正确标签符合客户规格和进口国家的要求。
- 产品标签应包括成品中存在的任何过敏原的列表和警告,以及任何可能的副作用。
- 清真产品应储存在清洁的冷藏室/储存设施中,并使用清洁的冷藏车辆运输(除非是常温储存产品),并附带适当的文件。
监督:
- 仓有应在制造设施中建立清真产品保证体系(本手册其他部分可见的规范性文件)。
- 仓有应培训内部清真委员会,使其能够监督和监测清真生产。
- 生产配方须经监管机构和仓有批准用于清真生产。
- 配料、设备、生产过程(包括清洁和卫生过程)以及生产工厂管理的任何变更,均须通知仓有并寻求清真批准。
- 该设施/工厂应每年接受仓有审核员的检查和审计。
材料和生产过程的教法判例(伊斯兰法律意见)
致醉物(Khamr)
- 任何致醉物均被视为致醉物(酒精饮料)
- 乙醇含量最低为1%的饮料被归类为致醉物。
- 被归类为致醉物的饮料是不洁物(najis)。
- 通过发酵过程生产的、乙醇含量低于1%的饮料不被归类为致醉物,但仍禁止饮用(haram)。
乙醇
- 非致醉物行业生产的乙醇不是不洁物(najis)。它被认为是纯净的。
- 使用非致醉物行业生产的纯乙醇:
- 如果在成品中未检测到,则允许(Mubah)。
- ii) 如果在成品中检测到,则禁止(Haram)。
- 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致醉物行业生产的乙醇是禁忌(haram)。
致醉物行业的副产品
- 作为致醉物行业副产品的杂醇油是禁忌(haram)和不洁物(najis)。
- 非致醉物行业副产品的杂醇油不是不洁物(najis),是清真(halal)的。
- 从致醉物行业副产品杂醇油中物理分离出来,然后经过化学反应成为新化合物的成分是清真(halal)的。
- 醋是清真(halal)的
- 从致醉物中分离出来并经过清洗以去除致醉物的味道、气味和颜色的酵母是清真(halal)的。
模仿禁忌产品的调味剂
使用禁忌产品名称并具有其感官特征的调味剂(如朗姆酒味、猪肉味等),即使所用配料可能是清真的,也不能获得清真认证。
微生物产品
a) 在清真培养基上生长的微生物是清真的,而在禁忌培养基上生长的微生物是禁忌的。
b) 在所有生产步骤(活化规模、中试规模和生产阶段)中,其培养基使用禁忌(haram)和不洁物(najis)材料的微生物消费产品是禁忌的。
c) 含有在非清真培养基上生长的微生物产品的消费产品是禁忌的。
d) 含有微生物产品的消费产品必须追溯到微生物的初始培养基。
关键材料示例
动物衍生物:
动物衍生物如果源自根据伊斯兰法律屠宰的清真动物,则为清真。它不应源自血液,也不应被禁忌(haram)和不洁物(najis)材料污染。以下是动物衍生物或材料的部分列表:
i) 脂肪
ii) 蛋白质
iii) 明胶
iv) 胶原蛋白
v) 磷酸二/三钙
vi) 脂肪酸及其衍生物 (E 430 – E 436)
vii) 脂肪酸盐或酯 (E 470 – E 495)
viii) 甘油 (E 422)
ix) 氨基酸(例如:半胱氨酸、苯丙氨酸等)
x) 食用骨磷酸盐 (E 521)
xi) 血浆
xii) 球蛋白浓缩物
xiii) 纤维蛋白原
xiv) 微生物培养基(例如:血琼脂)
xv) 激素(例如:胰岛素、生长激素)
xvi) 来自猪/牛胰腺的酶(淀粉酶、脂肪酶、胃蛋白酶、胰蛋白酶
xvii) 牛磺酸
xviii) 胎盘
xix) 经酶加工的乳制品及其衍生物和副产品(例如:奶酪、乳清、乳糖、酪蛋白/酪蛋白酸盐等)
xx) 几种维生素(例如:维生素 A、B6、D、E 等)
xxi) 活性炭
xxii) 猪鬃
植物产品:
源自蔬菜的材料基本上是清真的,但如果使用非清真添加剂和/或加工助剂进行加工,它们就会变成非清真。因此,有必要了解蔬菜产品的生产过程、添加剂和所使用的加工助剂。以下是可能存在关键点的植物材料示例:
i) 小麦粉可能富含维生素,其中包括 B1、B2 和叶酸。
ii) 油树脂(辣椒、香料等)可能含有乳化剂(例如:聚山梨醇酯/吐温和单油酸甘油酯,可能源自动物)。
iii) 大豆卵磷脂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通过使用磷脂酶来提高其功能。
iv) 水解植物蛋白(HVP)可能通过在水解过程中使用酶来生产。
酒精饮料行业的副产品及其衍生物:
酒精饮料行业的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如果仅从产品中物理分离出来,则为禁忌(haram)。但如果它们经过化学反应成为新化合物,则被视为清真(halal)。酒精饮料行业的副产品及其衍生物示例如下:
微生物产品:
i) 干邑油(干邑/白兰地蒸馏的副产品)
ii) 杂醇油(蒸馏饮料及其衍生物的副产品,例如异戊醇、异丁醇和丙醇、乙醛、2.3-丁二醇、丙酮、双乙酰。)
iii) 啤酒酵母(啤酒行业的副产品)
iv) 酒石酸(葡萄酒行业的副产品)
如果微生物产品属于以下类别,则可能为禁忌(haram):
i) 在含有禁忌材料(如血液、来自禁忌来源的蛋白胨)的培养基上生长,或使用来自禁忌来源的酶生产的微生物产品。
ii)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忌材料酶的微生物产品。
iii)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禁忌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微生物产品,例如源自猪油、甘油或其他类似物质的消泡剂。
iv) 源自禁忌材料的微生物重组基因。
示例如下:
a) 由酿酒酵母与动物组织基因重组产生的α-淀粉酶和蛋白酶。
b) 由大肠杆菌与猪胰腺组织基因重组产生的胰岛素激素。
c) 由大肠杆菌重组产生的人类生长激素。
其他衍生物:
以下是其他经常成为关键点的添加剂示例:
i) 阿斯巴甜(由氨基酸苯丙氨酸和天冬氨酸制成)
ii) 天然色素
iii) 调味剂
iv) 调味料
v) 维生素包衣
vi) 乳化剂和稳定剂
vii) 消泡剂
viii) 等。
抽样和实验室程序
一般准则
1. 抽样程序必须符合BPJPH清真标准,确保所有样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抽样和测试应在符合所需标准和认证的清真认证实验室进行。
固体样品
1. 固体样品必须具有批次或批量的代表性,并使用无菌、未受污染的工具采集。
2. 抽样程序必须确保固体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完整性。
3. 固体样品的分析必须根据公认的方法和清真要求的特定标准进行。
液体样品
1. 液体样品必须收集在已密封的无菌容器中,以防止污染。
2. 液体样品采集程序必须防止任何交叉污染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3. 液体样品必须遵循与清真测试和液体样品性质相关的适当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实验室要求
1. 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IEC 17025等公认标准的认可。
2. 实验室必须拥有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能够对清真固体和液体样品进行特定分析。
3. 实验室必须遵守BPJPH清真体系标准中规定的保密和公正原则。
报告和文件
1. 实验室应提供固体和液体样品结果的详细报告。
2. 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抽样程序、实验室分析报告和相关认证,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审计期间可供查阅。
标准参考
以下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档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海湾标准组织 (GSO)
- GSO 1694:2005,食品卫生一般原则
- GSO 2538:2017,食品中乙醇(ethanol)残留物的最大限量
- GSO 2055-1:2015,清真产品 – 第一部分:清真食品的一般要求
- 阿联酋标准化与计量局 (ESMA)
- E HAS 23201,清真食品材料要求
- E HAS 23000:1,清真认证要求:清真保证体系标准
- 伊斯兰国家标准与计量研究所 (SMIIC)
- OIC/SMIIC 22: 2021,清真食用明胶 – 要求和测试方法
- OIC/SMIIC 1: 2019,清真食品一般要求
- OIC/SMIIC 24: 2020,清真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添加化学品的一般要求
- 马来西亚标准 (MS)
- MS 1500:2019,清真食品 – 生产、准备、处理和储存 – 一般指南
-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 (SNI)
- SJPH 20/23
- SNI 99004:2021,清真食品一般要求
- SNI 99001:2016,清真管理体系
- SNI 8965:2021,饮料产品中乙醇检测定量方法
- ISO/IEC 17065:2012,合格评定 –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 使用“清真”一词的一般准则 CAC/GL 24-1997
- 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 MUIS-HC-S001:清真食品处理和加工一般准则
地方清真当局法规和指南:
- 包括印度尼西亚乌里玛理事会 (MUI)、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部 (JAKIM)、清真产品保证机构 (BPJPH)、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和其他相关当局的适用法规。
清真药品标准/指南
清真药品
以成品剂型存在的药品,包括用于人类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这些药品已在其制造国的药物管制局注册。示例可能包括药物、生物制药、放射性药物、传统药物、顺势疗法药物、阿育吠陀药物、尤那尼药物和研究用药物。
清真药品指南
- 生产工厂必须经过本组织的检查和清真认证,以确保在清真药品的采购、生产、加工、包装、重新包装、质量控制、标签、重新贴标、储存、运输和分销中应用符合伊斯兰教规的规程。
- 生产工厂必须接受卫生官员的检查,以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完整性,并应用 HACCP 计划。
- 工厂必须根据我们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清真药品生产的标准操作程序 (SOP),并应侧重于识别和纠正禁用成分或过程——禁忌关键控制点 (Haram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HCCP)。
- 产品:
(a) 不应包含或含有任何人体部分或源自人体的成分。
(b) 不应包含或含有任何源自禁忌动物(如猪、狗、食肉动物或鸟类)、腐肉 (Maitah) 或未按伊斯兰教法宰杀的清真动物的任何部分或物质;
(c) 不应含有任何根据伊斯兰教法被裁定为 Najis(不洁物)的材料;
(d) 不应使用任何根据伊斯兰教法被 Najis 污染的设备进行制备、加工、制造或储存。
(e) 在采购、制备、加工或制造过程中,不应接触且应与任何不符合项目 (a)、(b)、(c) 和 (d) 所述要求的材料进行物理隔离。
(f) 不应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伤害。
伊斯兰教法是指哈乃斐派(Hanafi)或其他马立克派(Maliki)、沙斐仪派(Shafie)和罕百里派(Hambali)的伊斯兰教法,或由伊斯兰当局发布的教令(fatwa)。
禁忌关键材料 (Najis):
- 源自狗和猪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包括从其孔口排出的任何液体和物体、后代和衍生物。
- 源自腐肉或未按伊斯兰教法宰杀的清真动物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
- 源自血液、呕吐物、脓液、尿液、液体和从孔口排出的物体等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
- 从人类或动物孔口排出的任何液体和物体;例如,尿液、血液、呕吐物、脓液、胎盘、排泄物以及猪和狗的精子和卵子(清真动物/鸟类的奶、蛋、精子和卵子不属于 Najis)。
- 从禁忌动物(如猪、狗等)来源提取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例如明胶、胰岛素和激素。
- 含有或混有酒精(khamar)的食物、饮料或任何衍生物。
- 被非清真物品污染的清真药品。
- 被非清真物品交叉污染的清真药品。
- 源自水陆两栖动物(如鳄鱼、乌龟、青蛙等)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
允许用于药品生产和加工的清真产品、副产品、起始材料、成分和添加剂:
- 所有源自可食用清真水生动物的来源。
- 所有源自植物的来源,但有害和/或与 Najis 混合的除外;
- 微生物(医学上关注的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和原生动物)是清真的,但主管当局禁止的除外。
- 所有源自土壤、水及其副产品的来源均可用于清真用途,但有害和/或与被裁定为 Najis 的材料混合的除外;
- 所有矿物质(地壳中的任何非有机均质固体物质)都是清真的,但主管当局禁止的除外。
- 所有天然化学品都是清真的,但主管当局禁止的除外。
- 所有源自按伊斯兰教法宰杀的清真陆地动物物种的来源。
- 所有源自清真动物/鸟类的奶和蛋的来源。
- 合成生产的材料是清真的,但有害和/或与被裁定为 Najis 的材料混合的除外。
- 基因改造生物 (GMO) 的产品和/或副产品,或清真动物的基因工程材料,但主管当局禁止的除外。
制备和材料处理
清洁度:
清洁度涵盖所有方面,包括个人卫生、衣着、生产设施、器具和生产过程、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
清洁度定义为不含 Najis(不洁物)、污秽、污垢、微生物和任何其他有害污染物。员工和访客应穿着保持清洁和安全所需的适当服装和配件。
产品加工、处理和分销:
所有药品如果符合以下要求,即为清真:
(a) 加工生产线、工具和器具应仅用于清真生产。
(b) 产品或其成分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规定为非清真动物的组成部分或产品,或未按伊斯兰教法宰杀的清真动物的产品。
(c) 产品不含任何伊斯兰教法裁定为 Najis 的物质,无论数量多少。
(d) 产品或其成分安全且无害。
(e) 产品是使用未被 Najis 污染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制备、加工或制造的;并且
(f) 在其制备、加工、包装、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应与任何不符合项目 (a)、(b)、(c)、(d) 和/或 (e) 所述要求的其他食物,或任何其他被伊斯兰教法裁定为 Najis 的物品进行物理隔离。
(g) 应有专门且独立的设施用于清真药品的生产和储存。这对于防止产品被污染而变成非清真品的风险至关重要。
设备、器具、器皿、机器和加工助剂:
(a) 所使用的设备、器具、器皿、机器和加工助剂不得由任何伊斯兰教法裁定为 Najis 的材料制成或含有此类材料,且应仅用于生产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b) 以前使用过或接触过 Najis 的设备、器具、器皿和机器应清洗,并且必须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要求进行仪式性清洁 (dibagh)。Dibagh 程序应由主管伊斯兰当局监督和验证。
包装和标签:
清真药品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包装:
(a) 包装材料不得由任何伊斯兰教法裁定为 Najis 的原材料制成。
(b) 不得使用被伊斯兰教法定义为 Najis 的物品污染的设备进行制备、加工或制造;
(c) 在其制备、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与任何不符合项目 (a) 或 (b) 所述要求的其他物品,或任何其他被伊斯兰教法裁定为 Najis 的物品进行物理隔离;并且
(d) 包装材料不含任何被认为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e) 包装和贴标过程应以清洁卫生的方式进行。
(f)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和标签材料应无害且清真。
(g) 标签和广告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原则,不得展示有悖于伊斯兰教法的淫秽图形。
仪式性清洁 (Dibagh):
Najis 是可见的 (‘Ainiah) 或不可见的 (Hukmiyah)(即已干涸或消失的 Najis 等)。
清洁 Najis:
(a) 需要清洗七次,其中一次应使用混合了清洁剂(如土壤、干洗剂)的水;
(b) 第一次清洗应旨在去除 Najis 的存在(即使需要多次清洗才能去除 Najis)。第一次清洗的水不应残留,下一次清洗应计为第二次清洗。
(c) 仪式性清洁过程之后应进行经过验证的清洁程序。
清洁剂的条件是:
- 不含 Najis;
- 不含其他杂质,如油;并且
- 所使用的清洁剂用量应刚好足以形成悬浮液。
水的条件:
水:
(a) 应为天然水 (mutlaq);
(b) 应超过两个 qillah(约 270 升)
(c) 不含 Najis。
监管要求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确保清真药品按照清真要求制造。
管理层责任
清真保证系统必须通过整合清真、良好生产规范 (GMP) 和质量控制 (Q/C) 的应用,进行全面设计和正确实施。该系统应有完整的文档记录,并对其有效性进行监控。
高级管理层应负责确保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级员工、公司供应商和分销商的参与和承诺。
清真保证系统
清真保证系统应适用于清真药品的制造,并应确保:
(a) 药品的规划和开发方式符合清真和良好生产规范 (GMP) 的要求;
(b) 生产和控制操作明确规定,并采用良好生产规范。
(c) 加工应仅在清真药品生产的专用生产线上进行。如果将含有或被 Najis 污染的加工生产线转换为清真生产线,则需要进行仪式性清洁方法 (Dibagh)。
(d) 所有材料均明确界定,并附有符合伊斯兰教法要求的证据。
(e) 提供符合清真要求的必要设施和资源,包括合格且经过培训的人员、足够的场所、空间和服务。专用设备和生产线;正确的材料、容器和标签;经批准的程序和说明;以及专用储存和运输。
(f) 保持全面的记录,其中包含维护清真完整性的明确程序和说明。
(g) 清真质量控制确保所有使用的材料均符合清真要求。用于取样和测试所需的化学品、试剂、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采购、处理和来源不得来自任何被伊斯兰教法裁定为非清真的来源。
(h) 必须向所有人员提供关于清真原则和清真保证系统的培训。
(i) 设立由负责管理、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人员组成的内部清真协调委员会,以确保清真保证系统实施的有效性。
(j) 清真保证系统应形成文件,包括材料来源的证据,并应由授权的穆斯林人员批准、签署和注明日期。所需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公认清真认证机构的清真证书以及包含材料来源和加工方法完整描述的产品数据表。
代工生产/合同制造:
合同制造应明确界定、达成一致并受到控制。应注意避免可能导致产品或工作质量不合格以及不符合伊斯兰教法清真裁定的误解。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包括遵守清真要求。
监督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应在制造设施中建立清真生产保证系统(本手册其他部分可见的规范性文件)。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应培训内部清真委员会,使其能够监督和监测清真生产。
- 生产配方和工艺须经监管机构和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批准用于清真生产。
- 原料、设备、生产工艺(包括清洁和卫生工艺)以及生产工厂管理的任何变更,均须通知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并寻求清真批准。
- 设施/工厂应每年接受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审核员的检查和审核。
取样和实验室程序
一般指南
1. 取样程序必须符合 BPJPH 清真标准,确保所有样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取样和测试应在符合所需标准和认证的清真认证实验室中进行。
固体样品
1. 固体样品必须具有批次或批量的代表性,并使用无菌、未受污染的工具采集。
2. 取样程序必须确保固体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完整性。
3. 固体样品的分析必须根据公认的、针对清真要求的特定方法和标准进行。
液体样品
1. 液体样品必须收集在已密封以防止污染的无菌容器中。
2. 液体样品的采集程序必须防止任何交叉污染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3. 液体样品必须遵循与清真测试和液体样品性质相关的适当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实验室要求
1. 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 ISO/IEC 17025 等公认标准的认证。
2. 实验室必须拥有经过清真固体和液体样品特定分析培训的合格人员。
3. 实验室必须遵守 BPJPH 清真系统标准中规定的保密和公正原则。
报告和文件
1. 实验室应提供固体和液体样品结果的详细报告。
2. 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取样程序、实验室分析报告和相关认证,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审核期间可供查阅。
标准参考
以下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档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马来西亚标准 (MS)
- MS 2424:2012,清真药品一般指南
- MS 2200-1:2008,伊斯兰消费品:化妆品和个人护理
- MS 2200-2:2013,伊斯兰消费品:动物骨骼、皮肤和毛发的使用
- 伊斯兰国家标准与计量研究所 (SMIIC)
- OIC SMIIC 4:2018,清真化妆品一般要求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 (SNI)
- SJPH 20/23
- SNI 99004:2021,清真食品一般要求
- SNI 99001:2016,清真管理系统
- SNI 8965:2021,饮料产品中乙醇检测定量方法
- ISO/IEC 17065:2012,合格评定 –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 地方清真当局法规和指南:
- 包括适用司法管辖区内相关伊斯兰当局、药品监管机构和化妆品监督组织的适用法规
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标准/指南
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包括配件,是指符合清真标准并允许穆斯林使用的产品,旨在接触人体的各种外部部位(如皮肤、面部、嘴唇、头发、指甲等)或牙齿和口腔黏膜。这些物品的功能仅用于卫生或美容目的,例如清洁、香氛、改变外观和/或矫正体味和/或保护或保持良好状态。这些产品不以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为目的。
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指南
- 生产工厂必须经过本组织的检查和清真认证,以确保在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标签、储存、运输和分销中应用符合伊斯兰教规的规程。
- 生产工厂必须接受卫生官员的检查,以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完整性,并应用 HACCP 计划。
- 工厂必须根据我们的程序和标准,为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清真生产制定标准操作程序(SOP),并应侧重于识别和纠正违禁成分或流程——即哈拉姆关键控制点(HCCP)。
- 产品:
(a) 不应包含或含有人体部位或其衍生的成分;
(b) 不应包含或含有来自违禁动物(如猪、狗、食肉动物或鸟类)、腐肉或未按教法屠宰的清真动物的任何部位或物质;
(c) 不应含有任何根据教法被判定为污秽的材料或转基因生物(GMO);
(d) 不应使用被任何根据教法被判定为污秽的物质污染的设备进行制备、加工、制造或储存;
(e) 在其制备、加工或制造过程中,不得与不符合 (a)、(b)、(c) 和 (d) 项要求的任何材料接触,并应与之物理隔离。
(f) 不应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伤害。
教法是指伊斯兰教哈乃斐学派,或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等其他学派的教法,或伊斯兰权威机构发布的教法判令。
哈拉姆关键材料(污秽):
- 源自狗和猪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包括从其孔道排出的任何液体和物体、其后代及其衍生物。
- 源自腐肉或未按教法屠宰的清真动物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
- 源自血液、酒精饮料、呕吐物、脓液、尿液、从孔道排出的液体和物体等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
- 源自污秽动物和鸟类的蛋的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
允许在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生产和加工中使用的清真产品、副产品、成分和添加剂:
- 所有源自可食用的清真水生动物的来源。
- 所有源自陆地、空气和水中植物和微生物的来源,但有害和/或与污秽物混合的除外;
- 所有源自土壤和水的来源及其副产品(包括矿物质)均可使用,但有害和/或与被判定为污秽的材料混合的除外;
- 所有源自按教法屠宰的清真陆地动物的来源。源自陆地动物的毛皮、毛发及相关材料的来源,这些材料是在动物存活时采集的。
- 含有酒精的材料,酒精饮料除外;
- 人工合成的材料是清真的,但有害和/或与被判定为污秽的材料混合的除外。
制备与材料处理
清洁:
清洁涵盖所有方面,包括个人卫生、服装、生产设施、器具、生产流程、标签、包装、储存、运输和分销。
清洁被定义为免于污秽、污垢、污渍、微生物以及任何其他有害的污染物。员工和访客应穿戴清洁和安全所需的适当服装和配饰。
产品加工、处理与分销
所有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如果满足以下要求,则为清真:
(a) 加工线、工具和器具应专用于清真生产;
(b) 产品或其成分不含有任何根据教法非清真的动物成分或产品,或未按教法屠宰的动物产品;
(c) 产品不含有任何数量上被教法判定为污秽的物质;
(d) 产品或其成分是安全的且无害;
(e) 产品是使用未被污秽污染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制备、加工或制造的;并且
(f) 在其制备、加工、包装、储存或运输过程中,应与任何不符合 (a)、(b)、(c)、(d) 和/或 (e) 项要求的其他食品,或任何被教法判定为污秽的其他物品物理隔离。
设备、器具、机器和加工助剂:
(a) 所使用的设备、器具、机器和加工助剂不得由或含有任何被教法判定为污秽的材料制成,且应仅用于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生产;
(b) 以前使用过或接触过污秽的设备、器具和机器应进行清洗,并必须按照教法要求进行仪式性清洁。清洁程序应由主管伊斯兰权威机构监督和核实。
包装与标签:
清真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包装:
(a) 包装材料不得由任何被教法判定为污秽的原材料制成;
(b) 其制备、加工或制造过程中未使用被教法定义的污秽物污染的设备;
(c) 在其制备、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与任何不符合 (a) 或 (b) 项要求的其他物品,或任何已被教法判定为污秽的其他物品物理隔离;并且
(d) 包装材料不含有任何被认为对人类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e) 包装和标签过程应以清洁和卫生的方式进行;
(f)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应是无害且清真的;
(g) 标签和广告不得违反教法原则,不得展示违反教法的猥亵图形。
仪式性清洁(Dibagh):
污秽是可见的或不可见的(消失或变干等),称为“hukmiya”,其清洁方法如下:
(a) 需要清洗七次,其中一次应使用混有清洁剂(如土壤、干洗剂)的水;
(b) 第一次清洗应旨在去除污秽的存在(即使需要多次清洗才能去除污秽)。第一次清洗的水不应作为残留物留下,下一次清洗应计为第二次清洗;
(c) 仪式性清洁过程之后应进行经过验证的清洁程序。
清洁剂的条件是:
- 无污秽;
- 无其他杂质,如油污;并且
- 使用的清洁剂量应足以形成悬浮液。
水的条件:
水:
(a) 应为天然水;
(b) 应超过两 qillah(约 270 升)
(c) 无污秽。
监督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应在生产设施建立清真生产保证体系(本手册其他地方提到的规范性文件)。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应对内部清真委员会进行清真生产监督和监控方面的培训。
- 生产配方和流程已获得监管机构和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的清真生产批准。
- 成分、设备、生产流程(包括清洁和卫生流程)以及生产工厂管理的任何变更,均需通知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并寻求清真批准。
- 设施/工厂应每年由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审核员进行检查和审核。
抽样与实验室程序
通用指南
1. 抽样程序必须符合 BPJPH 清真标准,确保所有样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抽样和测试应在符合所需标准和认证的清真认证实验室中进行。
固体样品
1. 固体样品必须能代表批次或批次,并使用无菌、未受污染的工具采集。
2. 抽样程序必须确保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固体样品的完整性。
3. 固体样品的分析必须根据清真要求特定的公认方法和标准进行。
液体样品
1. 液体样品必须收集在已密封以防止污染的无菌容器中。
2. 收集液体样品的程序必须防止任何交叉污染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3. 液体样品必须根据与清真测试和液体样品性质相关的适当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实验室要求
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公认标准(如 ISO/IEC 17025)的认证。
2. 实验室必须拥有经过清真固体和液体样品特定分析培训的合格人员。
3. 实验室必须遵守 BPJPH 清真体系标准中规定的保密和公正原则。
报告与记录
1. 实验室应提供关于固体和液体样品结果的详细报告。
2. 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抽样程序、实验室分析报告和相关认证,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审核期间可供查阅。
参考标准
以下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马来西亚标准
- MS 2424:2012, 清真药品通用指南
- MS 2200-1:2008, 伊斯兰消费品:化妆品和个人护理
- MS 2200-2:2013, 伊斯兰消费品:动物骨、皮和毛的使用
- 伊斯兰国家标准与计量组织
- OIC SMIIC 4:2018, 清真化妆品通用要求
印尼国家标准
- SJPH 20/23
- SNI 99004:2021, 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 SNI 99001:2016, 清真管理体系
- SNI 8965:2021, 饮料产品中乙醇的检测定量方法
- ISO/IEC 17065:2012, 合格评定 – 认证产品、流程和服务的机构要求
- 当地清真权威机构的法规和指南:
- 包括适用司法管辖区内相关伊斯兰权威机构、药品监管机构和化妆品监督组织的适用法规。
清真香精指南
香精:
食物、饮料或其他物质的感官印象称为风味。它主要由味觉(味觉)和嗅觉(嗅觉)的化学感觉决定。食物的味道仅限于甜、酸、苦、咸、酸涩、鲜美等。然而,食物的气味是无限的。
气味是决定食物风味的主要因素。通过改变食物的气味同时保持其味道相似,可以轻易改变其风味。食物的味道可以自然或人工改变。例如:人工调味的果冻、软饮料、糖果等。
调味剂:
为了赋予或改变食物的气味和/或味道而添加到食物中的产品称为调味剂。
风味剂:
一种赋予另一种物质味道的物质,改变溶质的特性,使其变甜、咸、酸、酸涩等。
清真认证标准:
- 清真保证:成分在 FEMA(香精和提取物制造商协会)维护的 GRAS(公认安全)清单中。
- 供应链管理体系符合 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 在需要的地方获得 FDA(联邦药物管理局)的批准。
- 产品满足所有监管要求,例如:
- 产品满足所有清真要求,例如:
- 产品不含哈拉姆(违禁)物质。
- 产品不含污秽(不洁和肮脏)物质。
- 产品未被哈拉姆和/或污秽材料污染和/或交叉污染。
- 产品不含过敏原。
- 清真清洁和卫生流程。
- 清真标签的真实性。
监督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应在生产设施建立清真生产保证体系(本手册其他地方提到的规范性文件)。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应对内部清真委员会进行清真生产监督和监控方面的培训。
- 生产配方和流程已获得监管机构和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的清真生产批准。
- 成分、设备、生产流程(包括清洁和卫生流程)以及生产工厂管理的任何变更,均需通知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并寻求清真批准。
- 设施/工厂应每年由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仓有)审核员进行检查和审核。
抽样与实验室程序
通用指南
- 1. 抽样程序必须符合 BPJPH 清真标准,确保所有样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 2. 抽样和测试应在符合所需标准和认证的清真认证实验室中进行。
固体样品
1. 固体样品必须能代表批次或批次,并使用无菌、未受污染的工具采集。
2. 抽样程序必须确保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固体样品的完整性。
3. 固体样品的分析必须根据清真要求特定的公认方法和标准进行。
液体样品
1. 液体样品必须收集在已密封以防止污染的无菌容器中。
2. 收集液体样品的程序必须防止任何交叉污染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3. 液体样品必须根据与清真测试和液体样品性质相关的适当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实验室要求
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公认标准(如 ISO/IEC 17025)的认证。
2. 实验室必须拥有经过清真固体和液体样品特定分析培训的合格人员。
3. 实验室必须遵守 BPJPH 清真体系标准中规定的保密和公正原则。
报告与记录
1. 实验室应提供关于固体和液体样品结果的详细报告。
2. 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抽样程序、实验室分析报告和相关认证,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审核期间可供查阅。
参考标准
以下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海湾标准组织
- GSO 1694:2005, 食品卫生通用原则
- GSO 2538:2017, 食品中乙醇(酒精)残留的最大限
- 量
- GSO 2055-1:2015, 清真产品 – 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 阿联酋标准化与计量局 (ESMA), 阿联酋
- E HAS 23201, 清真食品物料要求
- E HAS 23000:1, 清真认证要求:清真保证体系标准
- 伊斯兰国家标准与计量研究所 (SMIIC)
- OIC/SMIIC 22: 2021, 清真食用明胶 – 要求与测试方法
- OIC/SMIIC 1: 2019, 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 OIC/SMIIC 24: 2020, 添加至清真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品的通用要求
- 马来西亚标准 (MS)
- MS 1500:2019, 清真食品 – 生产、制备、处理和储存 – 通用指南
-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 (SNI)
- SJPH 20/23
- SNI 99004:2021, 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 SNI 99001:2016, 清真管理体系
- SNI 8965:2021, 饮料产品中乙醇的检测定量方法
- ISO/IEC 17065:2012, 合格评定 – 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 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 使用“清真”术语的通用指南 CAC/GL 24-1997
- 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 MUIS-HC-S001: 清真食品处理和加工通用指南
地方清真机构法规与指南:
- 包括印度尼西亚伊斯兰学者理事会 (MUI)、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 (JAKIM)、清真产品保证执行机构 (BPJPH)、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适用法规。
清真化学品指南
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是指任何具有特定化学成分的材料。
化学物质包括纯物质(元素)和具有特定成分或制造工艺的混合物(化合物)。
化学元素:
化学元素是由特定种类的原子组成的物质。它不能分解成不同的元素。但是,它可以通过核反应嬗变成另一种元素。
已知的元素有118种,其中约80种是稳定的,即它们不会通过放射性衰变变成其他元素。大多数元素被归类为“金属”。金属的例子有铁、铜、金、银等。大约有十几种元素被归类为“非金属”。非金属的例子有碳、氧、氮等。某些形成简单物质的元素,其性质介于典型金属和典型非金属之间,被称为“类金属”。类金属的例子有硅、锑、砷等
化合物:
化合物是具有特定原子或离子集合的化学物质。两种或多种元素通过化学反应结合成一个结构,形成“化合物”。化合物可以是原子在分子中结合在一起,也可以是原子、分子或离子形成晶格的晶体。化合物分为“有机”和“无机”。“有机化合物 ”主要基于碳原子和氢原子。所有其他化合物都是 “无机化合物”。
通过已知化学元素的化学组合,可以产生大量的化学化合物。在科学文献中约有1.77亿种有机和无机化合物,并记录在公共数据库中。为便于识别,CAS(化学文摘社)被认可为化学文献中报道的每种化学物质提供一个称为“CAS登记号”的数字标识。
工业化学品:
在化学工业中,制造的化学品按产量分为“大宗化学品”、“精细化学品”和“研究用化学品”。
大宗化学品(工业级):
大宗化学品(工业级)的生产量非常大,通常采用高度优化的连续工艺,且价格相对较低。大宗化学品或商品化学品的例子有聚合物、基础石化产品、基础工业化学品、无机化学品、肥料等。
精细化学品(医药级):
精细化学品(医药级)的生产成本高,产量小,用于特殊的低产量应用。精细化学品或特种化学品的例子有工业气体、粘合剂、密封剂、涂料、缓蚀剂、抗氧化剂、由石油原料制成的石化产品、染料、润滑剂、颜料、工业清洁化学品、电子化学品等。
研究用化学品或生命科学化学品:
研究用化学品或生命科学化学品是为研究而单独生产的。这些化学品是用于诱导人类、动物、植物和其他生命形式产生特定结果的差异化生物和化学物质。这些化学品的例子有药品、农用化学品、生物技术产品、诊断动物健康产品、维生素、作物保护化学品(杀虫剂、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等。
消费产品化学品:
消费产品化学品,如肥皂、洗涤剂和化妆品、氮、氧、氯、氨、乙烯、磷酸、硫酸、石灰、丙烯、聚乙烯等。
五种最常见的工业化学品是:
- 硫酸 (H2SO4) – 全球产量最高
- 乙烯 (C2H4) – 年产量超过1.5亿吨
- 氢氧化钠 (NaOH)
- 丙烯 (C3H6)
- 氮 (N2)
清真认证标准:
- 清真保证:该化学品满足所有法规要求,例如:
- 化学元素和/或化合物具有CAS登记号。
- 化学品符合EPA(美国环境保护署)的要求。
- 化学品符合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要求。
- 该化学品满足所有清真要求,例如:
- 该化学品不含Haram(违禁)物质。
- 该化学品不含Najis(污秽和不洁)物质。
- 该化学品未被Haram和/或Najas材料污染和/或交叉污染。
- 该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是安全的。
- 清真标签的真实性
监督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应在生产设施建立清真生产保证体系(本手册其他地方看到的规范性文件)。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应对内部清真委员会进行清真生产监督和监控的培训。
- 生产配方和工艺已获得监管机构和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的清真生产批准。
- 配料、设备、生产过程(包括清洁和卫生过程)以及生产工厂管理的任何变更,都应通知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并寻求清真批准。
- 设施/工厂应每年由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审计员进行检查和审计。
取样和实验室程序
通用指南
- 1. 取样程序必须符合BPJPH清真标准,确保所有样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 2. 取样和测试应在符合所需标准和资质认证的清真认证实验室中进行。
固体样品
- 1. 固体样品必须能代表批次或批号,并使用无菌、未受污染的工具采集。
- 2. 取样程序必须确保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保持固体样品的完整性。
- 3. 固体样品的分析必须根据清真要求所特有的公认方法和标准进行。
液体样品
- 1. 液体样品必须收集在已密封以防止污染的无菌容器中。
- 2. 收集液体样品的程序必须防止任何交叉污染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 3. 液体样品必须按照与清真测试和液体样品性质相关的适当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实验室要求
- 1. 实验室应拥有明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公认标准(如 ISO/IEC 17025)的认证。
- 2. 实验室必须拥有接受过清真固体和液体样品特定分析培训的合格人员。
- 3. 实验室必须遵守BPJPH清真体系标准中规定的保密和公正原则。
报告和文件记录
1. 实验室应提供关于固体和液体样品结果的详细报告。
2. 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取样程序、实验室分析报告和相关认证,都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审计期间可供查阅。
标准参考
以下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海湾标准组织 (GSO)
- GSO 1694:2005, 食品卫生通用原则
- GSO 2538:2017, 食品中乙醇(酒精)残留的最大限
- 量
- GSO 2055-1:2015, 清真产品 – 第一部分: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 阿联酋标准化与计量局 (ESMA), 阿联酋
- E HAS 23201, 清真食品物料要求
- E HAS 23000:1, 清真认证要求:清真保证体系标准
- 伊斯兰国家标准与计量研究所 (SMIIC)
- OIC/SMIIC 22: 2021, 清真食用明胶 – 要求与测试方法
- OIC/SMIIC 1: 2019, 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 OIC/SMIIC 24: 2020, 添加至清真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化学品的通用要求
- 马来西亚标准 (MS)
- MS 1500:2019, 清真食品 – 生产、制备、处理和储存 – 通用指南
-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 (SNI)
- SJPH 20/23
- SNI 99004:2021, 清真食品通用要求
- SNI 99001:2016, 清真管理体系
- SNI 8965:2021, 饮料产品中乙醇的检测定量方法
- ISO/IEC 17065:2012, 合格评定 – 对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 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 使用“清真”术语的通用指南 CAC/GL 24-1997
- 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 MUIS-HC-S001: 清真食品处理和加工通用指南
地方清真机构法规与指南:
- 包括印度尼西亚伊斯兰学者理事会 (MUI)、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 (JAKIM)、清真产品保证执行机构 (BPJPH)、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适用法规。
清真厨房标准/指南
(Hkpg-018)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为供应商提供清真产品原料服务指南。
- 收到的清真产品应存放在冷冻柜/冰箱中,并与其他非清真产品隔离。这可以通过在冷冻柜/冰箱中指定一个单独的架子或将物品放在单独的特百惠储物箱中来实现。
- 清真产品(主菜)应与其他非清真食品分开准备(烹饪)。所有主菜都应在指定的烤箱中准备。
- 供应清真餐时应使用独立的餐具。
- 清真菜单上的所有淀粉和蔬菜可以来自与常规菜单相同的批次,但应放在单独的平底锅中,并标明为清真膳食。
- 如果清真膳食需要移出主餐厅,则需要存放在单独的食品运输车中。
- 食品处理人员不应同时处理清真和非清真物品。一旦员工完成处理清真物品,他被要求在开始另一项非清真任务前洗手。
- 清真餐可以盛放在常规或临时技术托盘上,前提是每次使用前后都进行了清洁和消毒。
- 清真餐可以提前制作并冷冻,以满足较少人数的需求。
- 清真监督和指导将由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办公室提供。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审计员的定期访问将确保符合清真饮食法。
监督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应在厨房设施建立清真生产保证体系(本手册其他地方看到的规范性文件)。
- 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应对内部清真委员会进行清真生产监督和监控的培训。
- 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已获得监管机构和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的清真生产批准。
- 原材料、设备、生产过程(包括清洁和卫生过程)以及生产工厂管理的任何变更,都应通知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并寻求清真批准。
- 设施/工厂应每年由上海仓有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仓有) 审计员进行检查和审计。
取样和实验室程序
通用指南
1. 取样程序必须符合BPJPH清真标准,确保所有样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取样和测试应在符合所需标准和资质认证的清真认证实验室中进行。
固体样品
1. 固体样品必须能代表批次或批号,并使用无菌、未受污染的工具采集。
2. 抽样程序必须确保固体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性得到维护。
3. 固体样品的分析必须根据清真要求的特定公认方法和标准进行。
液体样品
1. 液体样品必须收集在无菌容器中,并已密封以防污染。
2. 收集液体样品的程序必须防止任何交叉污染并保持样品的完整性。
3. 液体样品的分析必须遵循与清真检测和液体样品性质相关的适当分析方法。
实验室要求
1. 实验室应拥有明确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公认标准(如 ISO/IEC 17025)的认可。
2. 实验室必须拥有具备资质的人员,他们经过对清真固体和液体样品进行特定分析的培训。
3. 实验室必须遵守 BPJPH 清真体系标准中规定的保密和公正原则。
报告与记录
1. 实验室应提供关于固体和液体样品结果的详细报告。
2. 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抽样程序、实验室分析报告和相关认证,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审核期间可供查阅。
参考标准
以下参考文件对于本文档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 海湾标准组织 (GSO)
- GSO 1694:2005, 食品卫生通则
- GSO 2538:2017, 食品中乙醇酒精残留的最大限量
- GSO 2055-1:2015, 清真产品 – 第一部分:清真食品的一般要求
- 阿联酋标准化与计量局 (ESMA), 阿联酋
- E HAS 23201, 清真食品材料要求
- E HAS 23000:1, 清真认证要求:清真保证体系标准
- 伊斯兰国家标准与计量研究所 (SMIIC)
- OIC/SMIIC 22: 2021, 清真食用明胶 – 要求与测试方法
- OIC/SMIIC 1: 2019, 清真食品一般要求
- OIC/SMIIC 24: 2020, 清真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添加化学品的一般要求
- 马来西亚标准 (MS)
- MS 1500:2019, 清真食品 – 生产、制备、处理和储存 – 一般指南
- 印尼国家标准 (SNI)
- SJPH 20/23
- SNI 99004:2021, 清真食品一般要求
- SNI 99001:2016, 清真管理体系
- SNI 8965:2021, 饮料产品中乙醇的检测定量方法
- ISO/IEC 17065:2012, 合格评定 –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 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 使用“清真”术语的一般指南 CAC/GL 24-1997
- 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 MUIS-HC-S001: 清真食品处理和加工的一般指南
当地清真机构的法规和指南:
包括来自印尼乌里玛理事会 (MUI)、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 (JAKIM)、清真产品保证执行机构 (BPJPH)、新加坡伊斯兰宗教理事会 (MUIS) 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适用法规。


